宁夏中卫,一退休老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老人服刑期间,当地社保局给其发放了8.2万元养老金。老人刑满释放9个多月后去世,事后老人儿媳从账上领走了7万元。8年后社保局两次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8.2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男子詹某是当地某村村民,詹某平时与儿子、儿媳李女士等人共同生活。期间,詹某持续缴纳社保。
詹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从当地社保局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
可领取养老保险两年后,詹某因实施刑事犯罪行为,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由于当地社保局并没有掌握这一信息,因此,一直持续给詹某的账上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服刑满三年后,詹某被刑满释放。詹某刑满释放9个多月后,因身体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詹某去世后,因其生前的所作所为,故没人愿意为其操办丧葬事宜。其儿媳李女士只能为其处理此事。
事后李女士从詹某的账上支取了共计7万余元。其中个人账户余额1.2万元、一次性抚恤金4.3万元、丧葬费1.5万元。事后李女士将詹某的户籍注销。
李女士本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谁曾想,公公詹某去世8年后,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却打电话和她,根据法律规定,詹某服刑期间是不能发放养老保险的,因此,社保局当年给詹某发放的8.2万元养老金,其应当返还给社保局。
李女士听后,当场就反驳称,公公詹某都已经死了8年了,现在才来说这些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公公詹某的钱,她也没有占有,全部用于丧葬费了。
说罢,李女士就挂断了工作人员电话。
社保局多次向李女士讨要无果后,请来律师并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8.2万元。
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律师:这笔钱属于遗产!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第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30条明确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企业职工养老金停发,服刑期满以后,继续发放,但不补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如果判处的是缓刑或者管制、监外执行等不需要实际服刑的刑罚,职工养老金不停发,但不享受调资,服刑完毕后,恢复正常。
据此,社保局主张詹某在服刑三年期间所获得的8.2万元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故詹某负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二,虽然詹某已经去世、李女士不是公公詹某的法定继承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是李女士领取了由社保局发放到詹某账上的钱,因此,李女士属于得利人,故李女士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个人合法财产是指公民自己通过劳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的各种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所有合法财产。
简而言之,詹某账上的一次性抚恤金4.3万元和丧葬费1.4万元,均不属于遗产。即个人账户上的1.2万元,才是属于詹某的遗产。
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后,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只有1.2万才是詹某的遗产,所以不论是谁取得了,都有返还给社保局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只判定李女士返还给社保局1.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
社保局提出上诉时仍主张,李女士领走的都是遗产。
李女士上诉时则主张称,其领取了公公詹某账户内款项7万余元,其中只有1.2万元属于遗产;公公死亡后,无人料理后事,其作为儿媳妇张罗送终,共支付了7万多元,故其领取的公公账户内款项是因履行了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其无返还义务。
但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一审观点,并提醒社保局称,仍未能全部追回的部分,社保局如今后发现詹某还留有其他遗产时,仍可另行主张。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社保局上诉,维持原判。
(零度时评综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