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龄认定遇上信访程序:一场行政逻辑与个体权益的错位对话
编者按:工龄认定本应是一项明确的行政确认行为,却被纳入信访程序处理——高一平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折射出基层行政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程序错位问题。当公民的合法诉求被装入不恰当的行政流程,不仅影响办事效率,更可能削弱公众对行政程序的信任。
本案中,当事人坚持“约谈应出具书面通知”的诉求,实质上是对行政行为规范化的正当期待。如何在制度层面确保“对的诉求进入对的程序”,避免信访渠道泛化、行政程序虚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直面的课题。本文从这一典型案例切入,探讨行政程序规范化与公民权益保障的深层关联,值得相关部门深思。

当工龄认定遇上信访程序:一场行政逻辑与个体权益的错位对话
特约撰稿人 石磊 万民 夙来
一封《工龄认定申请书》,本应按照既定行政程序流转,却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办公流程中,意外地被纳入“信访渠道”处理。这场看似平常的行政服务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基层行政实践中“程序选择”与“公民诉求”之间的深刻错位。
高一平先生面对“约谈”时的坚持——“约谈要出具书面通知,走程序”,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行政行为规范化的朴素诉求。这起事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公民的合法权益诉求被装入不恰当的行政程序框架时,我们如何在制度层面保障“对的诉求进入对的程序”?
工龄认定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甄别、确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工龄认定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应当由社保行政部门按照专门程序处理。然而在景宁县的案例中,这一本应通过行政确认程序解决的问题,却被纳入信访渠道处理,导致后续的“约谈”等信访程序与当事人实际诉求产生明显错位。
这种程序选择的失误并非孤例,在基层行政实践中,许多本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专门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常常被简单归入信访渠道,形成一种“信访吸纳行政”的异化现象。
从高一平先生的坚持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这种程序错位带来的困扰。信访程序中的“约谈”安排与行政确认程序应有的调查核实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更强调“维稳”与“化解”,后者则注重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当人社局工作人员反复追问“你来还是不来”时,凸显的是一种权力主导思维,而非服务型行政应有的平等对话姿态。
这种程序错位不仅影响行政效率,更可能损害公民对行政程序的信任。从行政法理角度看,正确的程序选择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要件之一,正如法谚所云:“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将工龄认定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事项纳入信访程序,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有违行政行为适当性要求。
造成这种程序错位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从制度层面看,我国信访制度原本设计为补充性权利救济渠道,但在实践中却逐渐演变为“包罗万象”的诉求接收站。部分行政机关出于惯性思维或规避责任考虑,倾向于将各类诉求不分性质地导入信访渠道。
从执行层面看,基层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程序区分不清。更深层次上,这反映了部分行政机关仍未完全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程序选择时更多考虑行政便利而非当事人权益。正如本案所示,当政策法规科将工龄认定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时,实际上是将一个本应通过专业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简化为了一个需要“维稳应对”的事件。
打破这种程序错位困境,需要从制度重构和理念转变两个维度着手。在制度层面上,应当明确划定信访与其他行政程序的边界,建立精准的诉求分流机制,确保“行政的归行政,信访的归信访”。可以借鉴一些地方试行的“行政程序清单”制度,明确各类诉求对应的处理程序,避免程序滥用。
在理念层面上,行政机关需要强化程序正义意识,认识到正当程序不仅是约束权力的笼子,也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公信力的工具。具体到工龄认定这类事项,应当建立标准化、透明化的处理流程,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工作人员而言,需要超越”你来还是不来”这样的权力话语,培养”我们应该如何依法帮您解决问题”的服务意识。
高一平先生的案例虽然微小,却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行政程序规范化进程中的短板与不足。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每一个行政程序的选择都不应被视为技术细节,而应被看作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只有当公民的每一项合法诉求都能进入适当的程序通道,当每一次行政互动都能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解,构建起更加公正、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这起工龄认定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在行政程序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如何让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诉求都能找到”对的门口”,而不再陷入程序迷宫中徒劳往返?这或许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解答的一道基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