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

经过庭审查明,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形式多样,除借款外,还存在公司经营资金、原告个人工资等多笔款项。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官从维系感情、实质解纷的目的出发,为双方分析利弊、力促调解。同时,法官向双方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最终,案件经过庭后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蒋某限期偿还李某借款46万元,蒋某妻子的还款责任由李某与其另行协商解决。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本案中,蒋某夫妻虽无逃避债务的目的,但李某所追索借款系蒋某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因蒋某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而免除其中一方的还款责任。